一、减少了企业的“挂靠”行为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规定:“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二)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者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三)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四)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建筑企业资质改革一直是推动建筑业改革发展的重点,不少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改革有所疑惑,同时,在建筑资质改革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改革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那么对于一级、二级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为什么会不按照新的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今天资质街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建筑业企业资质改革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有哪些新变化?
1、提高企业资质审批效率。通过简化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企业资质审批不再受资质等级限制,真正实现了简化审批手续。充分发挥企业资质审批职能作用,对企业资质审批和日常监管实行双随机、一公开。
2、弱化建筑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坚持放管结合,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遏制和制止以注册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3、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明晰注册执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严厉打击出租出借证书行为,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对于意见内容有差异的,要进一步明确。
4、强化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坚持放管结合,探索创新招投标监管方式,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快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5、改革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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