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部署,企业合并取得了建筑业企业资质,原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自2021年7月1日起,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2、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60号)的要求,“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材料清单》)不再作为企业资质申请受理和审批的依据,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63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沪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批复》(国发[2016]1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17]22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标规[2015]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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