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6年4月30日前,各有关单位要在4月30日前完成“2016年建筑资质改革方案”。
2、2015年3月1日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根据综合执法机构编制意见,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2016年4月1日前,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8〕128号)规定的情形外,要在企业工商注册地设立刻制。
上海:
1、在部分市(区)、县(市)、乡镇新办理相关业务的企业资质,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称企业),需在2016年6月30日前提交书面申请,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到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窗口领取《企业资质申请书》。
2、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领取《企业资质申请书》。
3、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20个工作日)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关于优化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服务的通知
沪建交〔2020〕295号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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